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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商标驳回复审定义
商标驳回复审又被称为“驳回商标的复审”,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,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,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。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商标评审规则》的规定进行。
二、申请人资格
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。
三、申请的时限
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《商标核驳通知书》之日起,十五天内申请复审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,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,是否准许延期,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。
四、申请复审的书件
1、递交申请书;
2、同时附送:盖有商标局“驳回”印章的《商标注册申请书》原件;
3、《商标核驳通知书》原件;
4、商标图样(原图样10张);
5、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(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);
6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;
7、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,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,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;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,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;
8、其它要求:提交原《商标注册申请书》的商标,商品/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。
五、评审规费
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。
六、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》之日起三十天内,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,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;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
七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,但需要补正的,可以限期补正;限期内未作补正的,不予受理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。